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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有何新的要求?

6251 2018-03-14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还有就是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 (2)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4)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建议结合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对应的简称。同时,企业也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查看商品和服务编码、分类简称以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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