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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变化
厦门国税微宣传 8220 2018-04-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号,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经销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一是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有所调整。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二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三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旧发票
新发票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那么,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需不需要重新缴纳车购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因此,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不需重新缴税。
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免税车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因此,免税车辆不论免税条件是否消失,在发生转让行为后,都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申报。重新申报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
1、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4、纳税申报表
二、 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
1、《免(减)税申请表》
2、《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完税证明》正本
6、其他免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