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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18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1016 2018-04-25
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8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2017年双“十一”促销活动广告的文字及图片内容低俗媚俗,含有不尊重女性及性暗示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7年12月,长沙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当事人运营“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自2016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发布多条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18年3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内容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共计235971.6元,罚款707914.8元。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介绍该公司产品 INSEPACK(英派康)采血管的广告宣传手册,并委托石家庄分公司进行宣传和发布。广告中含有“英派康采血管采用日本进口pet原材料”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2017年11月,石家庄长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万元。
当事人通过向公众发放宣传折页的方式,发布宣传普通食品的广告,含有对肺气肿、糖尿病、气管炎有较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7年10月,长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罚款40万元。
当事人在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中宣称,“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没有副作用,婴儿、妇女都可以使用,治疗飞蚊症、老花眼、脚气、脚干、痔疮等疾病”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1月,四平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7万元,罚款14万元,共计21万元。
当事人分别发布印刷品和户外广告,广告含有“奢装”交房内容,而实际是以毛坯方式交房,该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5.4万元。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宣传单等方式发布多则广告,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其中非药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等,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5.87万元。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上的互动百科词条进行宣传,虚构《抗衰老圣典》中相关内容,冒充“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具有临床医学功效;利用自有网站虚构科研机构和科研数据成果,冒充“百龄堂极藻5S”对疾病治疗有效,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1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32万元。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含有误导购房对象对原规划设计进行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的内容,对客户购买意向有实质性影响,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当事人通过自行开发的“券妈妈”网站及手机APP软件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其中含有“收益率达14%以上”等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7年8月,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当事人通过其官网发布医疗广告,含有“3分消炎、10分灭菌、不复发”、“治疗不孕不育成功率达98%”等保证功效的内容。以及在未取得合肥市经开区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妇联及合肥论坛等多家媒体的名义,假借公益活动宣传,误导患者就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2018年1月,合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将卧室及阳台标注为不计建筑面积,宣传为赠送的面积,属于可改造的空间等内容,对客户购买意向有实质性影响,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2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电视台、期刊杂志等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虚构杜撰不存在的活动,虚构医疗机构和获奖证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0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14.05万元。
当事人在发布的招商广告中暗示对获得的预期回报作出保证,在推荐客户办理加油卡业务宣传单中使用“中石化”、“中石油”注册商标,引起客户误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2017年12月,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5万元。
当事人利用广东卫视发布的“唐大夫远红外贴”、“命门老膏方”、“活性多肽口服液”、“硒酸酯多糖”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1月,广东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4200元,并处罚款600000元,合计60.42万元。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夸大商品房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内容,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3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发布的招商投资广告中含有“普洱币的创世区块链由丰汇国际集团现有30亿的藏茶作为本位资产”等不实内容,同时利用网站发布含有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招商投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120万元。
当事人发布宣传其存款金融服务的广告中含有“算都不用算,邮政存钱最划算”、“比一比,算一算,还是邮政存钱更划算”等内容。经查,当事人的个人存款利率与其宣传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6月,重庆市酉阳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7.4万元。
当事人在爱订不订网络平台上发布旅游服务促销广告,广告宣传的促销服务内容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2月,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50万元。
当事人于2017年7月,未经审查批准制作发布“看妇科做人流还到长海医院”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7年11月,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